使用規定
華東台商子女學校臺灣文化教育中心管理辦法
第一條 教務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使本校臺灣文化教育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所屬場地發揮使用功能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,08:30至17:00。
第三條 本校各行政單位、教師、學生舉辦活動或參觀各項展覽時,得申請使用本中心。
第四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或參觀各項展覽時,最遲應於活動或參觀前五日提出申請。
第五條 同一時段以一個活動為使用原則,若有衝突,先登記者或以全校性重要活動優先使用。
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時,應填具申請表,並交由圖書館助理登記。若須使用舞台音效設備等,應先經總務處同意。
第七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單位或個人,經登記後放棄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時間時,除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外,最遲應在活動前一日告知圖書館助理。
第八條 使用本中心與各項設備,應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,並負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及場地恢復之責。
若違反前項規定,經勸告無效,視情節輕重,二星期內或一個月內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。
第九條 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核准使用;已核准使用者,撤銷其核准:
一、 違背法令、校規。
二、 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。
三、 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。
四、 推銷商品。
五、 商業行為。
六、 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。
七、 毀損建築設備,經本處認定不宜繼續使用。
八、 建築設備有毀損之虞,經本處認定不宜繼續使用。
九、 一個月內曾經使用本中心場地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者。
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情形經撤銷核准使用者,一個月內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。
第十條 若有毀損建築設備、公共設施者,須照價賠償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本處定之。
本辦法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